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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92号)

日期:2010-1-4 0:00:00    点击数:     来源:山西人才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安排,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于1月10日至2月10日在全国开展,这次活动确定以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为重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
  二、启动时间2010年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统一启动时间为1月10日。各地同时启动当地的就业援助月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将选定一个城市举行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启动仪式。
  三、援助对象(一)未就业和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四)本地区确定的其他援助对象。
  四、工作目标(一)宣传到位。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了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信息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性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一批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通过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吸纳、集中就业单位安置、个人就业、自主创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实现就业。
  五、活动内容(一)提前收集岗位信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活动开始前,组织收集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信息,同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明确岗位信息发布方式与途径,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标准和具体执行办法。
  (二)深入基层开展宣传,组织开展登记认定。深入街道、社区、居民楼,广泛宣传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条件、援助活动具体内容、专场招聘会时间地点、国家和地方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同时安排基层工作机构和服务窗口办理具体登记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援助对象的登记认定,确定援助对象人员名单。
  (三)开展入户摸查家访,送岗位和政策到人。对认定的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未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提供适合于他们的岗位信息和针对性职业指导,了解未享受政策人员的具体情况,说明政策内容并帮助其落实政策。
  (四)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即时岗位援助。通过进街道、下社区的方式,为援助对象组织召开有针对性的专场招聘会,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即时的就业岗位援助,为社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和岗位适配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安置服务,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方面的培训指导。
  (五)统筹安排政策资金,强化落实扶持政策。认真梳理本地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根据援助对象范围和落实政策的需要,提前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重点落实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以及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自谋职业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等政策。
  (六)实行重点跟踪帮扶,做好后续分类服务。对辖区内就业困难较大的援助对象实行专人跟踪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在援助月活动中实现就业的援助对象,跟踪其就业稳定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对活动中帮扶未到位的援助对象,分析原因,纳入后续日常帮扶工作,确保其尽早实现就业和落实政策。
  六、活动要求(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统筹管理。通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研究制定就业援助月活动方案,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并及时相互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抽调工作人员下基层,实行分片包干,指导并直接参加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摸查家访、政策措施宣传和具体援助工作。其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为重点,发挥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开展入户摸查家访,提供“一对一”的专项援助。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登记造册、服务援助和动态管理的制度。其中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要同时纳入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台账,对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各地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提前掌握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收集合适的就业岗位,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贫困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等为重点,向社会用人单位直接推荐,并做好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部门的相关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1)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中国残联。
  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 系 人:黄俊梅
        联系电话:(010)84208463,84207463(传真)
        电子信箱:huangjunmei@mohrss.gov.cn
  中国残联
  联 系 人:张瑶
  联系电话:(010)66580075,66580296(传真)
  电子信箱:zhangyao@cdpf.org.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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